重庆现代制造职业学院督查督办制度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管理,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,改进工作作风,保证政令畅通,建立规范高效的管理体制,促进重大决策部署和各项工作的落实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校长办公室(以下简称“校办”)是督查督办工作的责任部门。
第三条 督查督办是学校对工作任务承办部门的执行、办理情况进行专项监督、检查、催办的工作。
第二章 督查督办内容
第四条 督查督办工作内容
(一)校长办公会及其他学校重要工作会议决议的完成落实情况;
(二)学校及上级部门下发的重要文件和制定的重大决策、工作部署的完成落实情况;
(三)学校年度工作要点,学校事业发展规划、重要计划和
重大专项的贯彻实施情况;
(四)学校领导重要指示、批示和交办事项完成落实情况;
(五)需要检查和督促落实的其它事项,协调、处理督办中的有关事项。
第三章 督查形式
第五条 督查形式
(一)全程督查。对于所有督查事项,校办全程跟进,掌握信息,促进落实。
(二)专项督查。针对上级部门及学校有明确期限要求完成
的专项工作,视学校具体部署,由校办及时专门立项进行督促检查,推动任务落实。
(三)现场督查。对于必要的督查事项,经学校授权,校办会同有关单位、部门进行现场督查。
(四)调研督查。针对涉及学校事业发展的重点问题、决策
部署落实中的难点问题、师生员工以及网络媒体反映的热点问题,深入开展调查研究,通过调研实施督查,查找问题症结和原因,了解群众所思所盼,为学校完善决策、抓好落实提供对策建议。
(五)联合督查。对于影响重大、涉及面广、持续时间长的
复杂任务,由校领导牵头,校办协调,有关部门配合组成联合督查工作小组,开展督促检查。
第四章 督办工作程序
第六条 督办工作流程
(一)督办立项:凡需督查督办的事项,由校办负责填写《督查督办通知单》,并提出拟办意见,送学校分管领导或校长签署意见。立项后由校办根据督查内容分送有关单位或部门办理,由单位(部门)负责人签收。
(二)督查督办工作承办责任人为各部门、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,对督办事项的落实负责。
(三)督办检查:按《督查督办通知单》的内容和时限要求,督办承办单位和部门应认真办理,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。对重要和紧急督查事项,应当随时掌握办理进度并及时催办。
(四)审核办理报告:对承办单位或部门上报的办理情况书面报告,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、制度,是否符合办理要求,事实是否清楚,结论是否准确,处理是否恰当进行审核。对明显不符合要求的,要退回承办单位或部门重办、重报。
(五)反馈办理情况:凡符合办理要求的,由校办反馈给有关领导和单位及部门,并做好相关协调、解释工作。
(六)责任承担:承办单位或部门经多次催促,仍未按时完成督办事项,或严重影响学校工作且无正当理由的,其主要负责人应承担责任。被督办情况将记录存档,作为主要负责人和单位年终考核、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。
(七)立卷归档:督查督办事项办结之后,由校办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,整理归档。
第五章 督查督办工作要求
第七条 承办部门需根据工作任务和相关工作要求,明确工作任务、明确责任人,确保在规定时限内,保质保量完成本部门承办的工作任务。
第八条 各单位、各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开展各自的工作任务,配合校办及时催办、检查各项工作任务的进展情况,客观真实的反馈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。
第九条 对一般比较具体的督办事项,可以书面、电话或登门的方式进行交办和催办,承办单位或承办部门也可电话或书面报告的方式反馈办理情况;重要的督办事项,必须以书面的方式交办和反馈办理情况。
第十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,全面、客观、准确地反映情况。督查工作要从实际出发,深入调查研究,要善于在督查过程中发现问题,防止以偏概全,杜绝弄虚作假,确保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时效。
第十一条 督查督办工作人员应当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和业务素质,做到熟悉、掌握国家方针政策和市教委相关规定、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,有较高的理论和政策水平。
第十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人员应实事求是,秉公办事;严格遵守保密规定,对领导批示、交办事项不宜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,要保守秘密。
第六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
第十三条 校办定期对各单位、各部门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通报,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开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。
第十四条 被督查通报需要整改的,各单位、各部门在收到整改通知后,应迅速制定整改方案,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间表,并按期完成整改任务。
第十五条 各单位、各部门整改完成后,需向校办提交整改报告,详细说明整改过程和结果。校办将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,确保整改到位。
第十六条 学校将各承办单位的办理结果纳入年度考核,与各单位、各部门绩效考核挂钩。
第十七条 学校将督查事项落实情况纳入干部考核体系,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、选拔任用以及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。
第十八条 学校对督查工作不落实、不尽职、不尽责。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不良后果的,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责任。
第七章 附则
第十九条 对内容涉密和不予公开的督查事项,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办理。
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